(该文章摘自于2013年6月4日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原本乘坐在一辆半挂牵引车的后车厢内,没料因车子的一个猛烈颠簸,乘车人张某不幸坠车身亡。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将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22349.8元,车主承担其余部分赔偿共计97861.5元。
2012年3月28日下午,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另一辆重型普通半挂车沿314县道行驶时,因车子一个猛烈颠簸,乘坐在后车厢内的张某不幸失控坠落,导致严重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当地交巡警部门认定,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其后,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车主徐某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张某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定。多次协商无果后,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及车主一起诉到法院,索要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法院另查明,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均为徐某,两车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张某是否属于本车人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案中,受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前虽系乘坐在肇事车辆后车厢内,但在事故发生时,其系失控坠落在地,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而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即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
根据计算,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22349.8元,车主承担其余部分赔偿共计97861.5元,两者合计320211.3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樊 嵘)
■连线法官■
交强险具有显著的公益特点
顾建兵 樊 嵘
“我国现有2亿多辆机动车在路面上行驶,其危险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可谓是触目惊心。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迅速获得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得加害人不因负担大量的赔偿责任,而陷入困难或破产,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无过失补偿责任,具有显著的公益特点。”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顾晓威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本案受害人张某坠落在地、处于车外,故认定受害人张某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既符合交强险相关规定,更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