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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

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刑事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信访接待律师。专注于刑事、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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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
  用人单位到了约定发薪期限还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为恶意欠薪,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和赔偿金。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超过约定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拖欠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双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范畴呢?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劳动者可以解除合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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