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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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4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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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3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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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14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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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21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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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1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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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公示 |
受害人 |
年龄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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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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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与农村(受害人)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4611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 16683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10007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375 元 5、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7480元 6、住院伙食补食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
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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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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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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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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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50×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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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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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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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1-6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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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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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岁 |
14552×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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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以上 |
7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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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计算公式 |
被抚养人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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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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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岁之间 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未成年人(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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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5×(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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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城镇) |
21545×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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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农村) |
10208×(18-N)÷扶养义务人人数(N<18)×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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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农村) |
10208×20年,(但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扶养义务人人数×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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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 |
40087÷2=200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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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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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 |
伤残等级 |
城市 |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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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受害人在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②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③受害人在75岁之上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
1级 |
691000 |
29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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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
621900 |
26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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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
552800 |
23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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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
483700 |
203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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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
414600 |
174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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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
345500 |
145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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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
276400 |
116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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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
207300 |
8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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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
138200 |
58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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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
69100 |
29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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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包括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 |
30元×天(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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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20-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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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
150元每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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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抚慰金 |
一般不超过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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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审查医疗费用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用,可以待实际发生时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1)一般应是所在地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的应确有必要,并需经当地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转院一般不赔偿。 (2)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3)当事人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必须确属必要,并应经过治疗医院批准,伤者私自购买不是治疗必须的药物不予赔偿。 |
(4)住院费用的审查,住院的前提只限于伤重需要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的情况,对住高档次病房,应按一般病房费用计算。(5)检查、诊断和辅助检查费用应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情况。(6)后续治疗费用系确需再次治疗的费用或尚未恢复者未来的费用,应以有效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 (7)保险合同约定医疗费用仅限于医疗保险范围的,该约定应当理解为合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申请对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审查,可以依法审查确定。对于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一致意见聘请法医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言予以采纳,当事人对于法医的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法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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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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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误工费系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或劳动,致使其不能得到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误工费用多少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系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参加工作或劳动,致使其不能得到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误工费用多少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的定残日的前一天。这里应注意的是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医务处公章而非科室专用章,未加盖医院医务处公章仅有医生签名的病假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证据使用。同时,代理人在审查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时,可以根据伤者受伤的实际部位参照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规定,确定原告的误工期限有无超过正常标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医生根据病人要求随意长期开具病假证明的情况存在。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用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司法实践中通常法官通常要求原告出具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出事后因治疗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出事后的工资清单,及相关的完税清单,以上证据均须加盖所在单位的公章,以审查其实际损失。 |
如果原告提供的出事前三个月的工资清单的工资远远大于原告所属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则还可要求其进一步提供每月的纳税证明,以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 (1)要有损伤造成不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结果发生。 (2)应明确损伤后暂时尚失劳动能力或在调解处理前已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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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当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与就医人数、时间不符的票据不应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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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刑事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于刑事、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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