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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

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刑事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信访接待律师。专注于刑事、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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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主体的确定
无偿同乘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该找谁赔偿同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北京交通事故赔偿中心为您解答:
        无偿同乘的乘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即善意同乘和恶意同乘,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是不同的。善意同乘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但是通常限制车辆所有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恶意同乘的情形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1、善意同乘情形下,车辆所有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有限制的民事责任
        所谓善意同乘,就是指无偿搭乘。善意同乘人,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的邀请、允许或者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的人。善意同乘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负伤时,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恶意同乘情况下,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这种强迫同乘人即恶意同乘人,此时车辆运行实际在同乘人的胁迫控制之下,驾驶人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纯系被迫为同乘人的目的而驾驶,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恶意同乘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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