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停车出车祸撞死他人怎么赔偿?
案发经过:
32岁的张某与27岁的谢某都是湖南人,来上海做生意。今年9月份,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谢某行驶至上海徐坊路某小学门口,将车停在机动车道内时,此时谢某开启左侧后门,这时刚好高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驶来。猝不及防的高某撞在车门上摔倒,在送去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谢某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下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同等责任;被撞女子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高某的父母及11岁的女儿将司机张某、乘车人谢某以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在法庭上,张某与谢某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现在确实没有经济基础,经济偿还能力有限,希望能够降低赔付金额。被告保险公司也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间接损失。
结果:二人赔偿死者66万 保险公司赔偿12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谢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高某负次要责任,根据案件实际发生情况,兼顾公平原则,认定杨某、谢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死者高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2万元,被告张某、谢某赔偿66万余元,共计78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行方向,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因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人都应赔偿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