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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

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刑事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注于刑事、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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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标的物约定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如果标的物约定不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地告知卖方的目的,而不是卖方不知的买方的特定目的。

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订合同各方对重要的条款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做了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指出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第六十一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涉及具体合同,《合同法》还有许多规定:
    1、在买卖合同当中: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对交付标的物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对支付价款的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对支付价款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当中: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3、在借款合同当中: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在租赁合同当中: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
    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6、在承揽合同当中: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在运输合同当中:
    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在技术合同当中: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对于该风险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于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9、在保管合同当中: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10、在行纪合同当中:
    对于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如何增加报酬,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11、在居间合同当中: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罗列这么多旨在提醒合同当事人,万一在签约时发生了遗漏重要条款的情况,也要充分查找和利用上述的法律规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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