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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律师

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刑事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信访接待律师。专注于刑事、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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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新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GB-T16180-2006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2006)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854校准纯音听力计用的标准零级
GB/T 7341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听國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声学纯音气导听國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准
GBZ 69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 81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4 总则
4.1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门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3医疗依赖
指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者。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者;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者。
4.1.4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4.2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4.2.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4.2.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4.2.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2.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4.2.5职业病内科门。
4.3条目划分
本标准按照上述五个门类,以附录B中表B.1-B.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73条。
4.4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间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4.5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6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5 分级原则
5.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6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6.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6.1.1 智能损伤分级
a)极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
2)智商(IQ)<20;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20-34;
2) IQ 20-34;
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 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 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痛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痛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
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颜面毁容
6.2.1.1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关节功能障碍
6.2.4.1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B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视力的评定
6.3.1.1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
式(详见表1)。
┌──────────────────────────────────────┐
│旧法记录。(无光感)1/-(光感)0,001(光感)                     │
│5分记录0 1 2                                           │
├──────────────────────────────────────┤
│旧法记录,cm 6 8 10 12 15 20 25 30 35 40 45                       │
│(手指/cm)                                            │
│  5分记录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85 2.9 2.95               │
├──────────────────────────────────────┤
│走近距离50 cm 60 cm 80 cm 1 m 1.2 m 1.5 m 2 m 2.5 m 3 m 3.5 m 4 m 4.5 m   │
│小数记录0.01 0.012 0.015 0.02 0.025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
│5分记录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85 3.9 3.95             │
├──────────────────────────────────────┤
│小数记录0.1 0.12 0.15 0.2 0.25 0.3 0.4 0.5 0.6 0.7 0.8 0.9            │
│5分记录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85 4.9 4.95             │
├──────────────────────────────────────┤
│小数记录1.0 1.2 1.5 2.0 2.5 3.0 4.0 5.0 6.o 8.0 10.0                │
│5分记录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
└──────────────────────────────────────┘
表2盲及低视力分级
┌───┬─────┬────────────────┐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
├───┼─────┼────────────────┤
│盲   │一级盲   │<0.02一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0  │
│    ├─────┼────────────────┤
│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0   │
├───┼─────┼────────────────┤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1-0.05               │
│    ├─────┼────────────────┤
│    │二级低视力│<0.3^0.1                │
└───┴─────┴────────────────┘
6.3.2周边视野
6.3.2.1视野检查的要求
视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 asb。
6.3.2.2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
实测视野有效值=--------------------------  X 100%
500
6.3.3伪盲鉴定方法
6.3.3.1单眼全盲检查法
a)视野检查法
在不遮盖眼的情况下,检查健眼的视野,鼻侧视野>6扩者,可疑为伪盲。
b)加镜检查法

将准备好的试镜架上(好眼之前)放一个屈光度为+6.OOD的球镜片,在所谓盲眼前放上一个屈光度为+0.25D的球镜片,戴在患者眼前以后,如果仍能看清5m处的远距离视力表时,即为伪盲。或嘱患者两眼注视眼前一点,将一个三棱镜度为6的三棱镜放于所谓盲眼之前,不拘底向外或向内,注意该眼球必向内或向外转动,以避免发生复视。
6.3.3.2单眼视力减退检查法

a)加镜检查法先记录两眼单独视力.然后将平面镜或不影响视力的低度球镜片放于所谓患眼之前,并将一个屈光度为+12.OOD的凸球镜片同时放于好眼之前,再检查两眼同时看的视力,如果所得的视力较所谓患眼的单独视力更好时.则可证明患眼为伪装视力减退。
b)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法(略)。
6.3.4听力损伤计算法
6.3.4.1听國值计算30岁以上受检者在计算其听國值时,应从实测值中扣除其年龄修正值,见表3,后者取GB/T 7582-2004附录B中数值。
表3纯音气导國的年龄修正值
┌────┬─────────────────────┐
│年龄/岁│频率/Hz                       │
│     ├──────────┬──────────┤
│     │男            │女            │
│     ├──┬───┬───┼──┬───┬───┤
│     │500 │1 000 │2 000 │500 │1 000 │2 000 │
├────┼──┼───┼───┼──┼───┼───┤
│30    │1  │1   │1   │1  │1   │1   │
├────┼──┼───┼───┼──┼───┼───┤
│40    │2  │2   │3   │2  │2   │3   │
├────┼──┼───┼───┼──┼───┼───┤
│50    │4  │4   │7   │4  │4   │6   │
├────┼──┼───┼───┼──┼───┼───┤
│60    │6  │7   │12   │6  │7   │11   │
├────┼──┼───┼───┼──┼───┼───┤
│70    │10  │11   │19   │10  │11   │16   │
└────┴──┴───┴───┴──┴───┴───┘
6.3.4.2单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取该耳语频500 Hz,l 000 Hz及2 000 Hz纯音气导听國值相加取其均值,若听國超过100 dB,仍按loo
dB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4.3双耳听力损失计算法听力较好一耳的语频纯音气导听國均值(PTA)乘以4加听力较差耳的均值,其和除以5。如听力较差耳的致聋原因与工伤或职业无关,则不予计人,直接以较好一耳的语频听國均值为准。在标定听國均值时,小数点后之尾数采取四舍五人法进为整数。
6.3.5张口度判定及测量方法以患者自身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并列垂直置人上、下中切牙切缘间测量。
6.3.5.1正常张口度张口时上述三指可垂直置人上、下切牙切缘间(相当于4.5 cm左右)。
6.3.5.2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和中指(相当于3 cm左右)。
6.3.5.3张口困难I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人食指(相当于1.7 cm左右)。
6.3.5.4张口困难III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食指之横径。
6.3.5.5完全不能张口。
6.4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以血清白蛋白、血清胆红素、腹水、脑病和凝血酶原时间五项指标在肝功能损害中所占积分的多少作为其损害程度的判定(见表4).并将其分为重度、中度和轻度三级。
表4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
│项目     │分数                                     │
│        ├──────────┬──────────┬────────┤
│        │1分           │2分           │3分         │
├──────┼──────────┼──────────┼────────┤
│血清白蛋白  │3.0 g/dL-3.5 g/dL  │2.5 g/dL-3.0 g/dL  │<2.5 g/dL     │
├──────┼──────────┼──────────┼────────┤
│血清胆红素  │1.5 mg/dL-2.0 mg/dL│2.0 mg/dL-3.0 mg/dL  │>3.0 mg/dL    │
├──────┼──────────┼──────────┼────────┤
│腹水     │无            │少量腹水,易控制   │腹水多,难于控制│
├──────┼──────────┼──────────┼────────┤
│脑病     │无            │轻度           │重度        │
├──────┼──────────┼──────────┼────────┤
│凝血酶原时间│延长>3s         │延长>6s         │延长>9s      │
└──────┴──────────┴──────────┴────────┘
6.4.1.1肝功能重度损害:1015分。
6.4.1.2肝功能中度损害:7-9分。
6.4.1.3肝功能轻度损害:5-6分。
6.4.2肺、肾、心功能损害
参见6.5。
6.4.3甲状腺功能低下分级
6.4.3.1重度
a)临床症状严重;
b)T3、T4或FT3 , FT4低于正常值,TSH>50 μU/L。
6.4.3.2中度
a)临床症状较重;
b)T3、T4或FT3,FT4正常,TSH>50μU/L,
6.4.3.3轻度
a)临床症状较轻;
b) T3 ,T4或FT3, FT4正常,TSH轻度增高但<50 μU/L,
6.4.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分级
6.4.4.1重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 mg/dL;
6.4.4.2中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6-7 mg/dL;
6.4.4.3轻度:空腹血钙质量浓度7-8 mg/dLe
注:以上分级均需结合临床症状分析.
6.4.5肛门失禁
6.4.5.1 重度
a)大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很弱或丧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小于1961 Pa(20 cm H2O)。
6.4.5.2 轻度
a)稀便不能控制;
b)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
c)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
d)直肠内压测定:采用肛门注水法测定时直肠内压应为1 961 Pa-2 942 Pa(20-30 cm H2O)。
6.4.6排尿障碍
6.4.6.1重度:系出现真性重度尿失禁或尿潴留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6.2轻度:系出现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残余尿体积<50 mL者。
6.4.7生殖功能损害
6.4.7.1重度:精液中精子缺如。
6.4.7.2轻度:精液中精子数<500万/ML或异常精子>30%或死精子或运动能力很弱的精子>30%。
6.4.8血睾酮正常值
血睾酮正常值为14.4 nmol/L-41.5 nmol/L(<60 ng/dL)。
6.4.9左侧肺叶计算
本标准按三叶划分,即顶区、舌叶和下叶。
6.4.10大血管界定
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肺动脉和肺静脉。
6.4.11呼吸困难
参见6.5.1。
6.5职业病内科门
6.5.1呼吸困难及呼吸功能损害
6.5.1.1呼吸困难分级
I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一同步行无气短,但登山或上楼时呈现气短。
II级:平路步行1 000 m无气短,但不能与同龄健康者保持同样速度,平路快步行走呈现气短,登山或上楼时气短明显。
III级:平路步行100。即有气短。
IV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
6.5.1.2肺功能损伤分级(详见表5)。
表5肺功能损伤分级单位为%
┌────┬────────────────────┐
│损伤级别│FVC FEV, MVV FEV,/FVC RV/TLC DL       │
├────┼────────────────────┤
│  正常  │  >80 >80 >80 >70 <35 >80          │
│轻度损伤│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
│中度损伤│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
│重度损伤│  <40 <40 <40 <35 >55 <45          │
├────┴────────────────────┤
│注:FVC,FEV、MVV、DL-为占预计值百分数。       │
└─────────────────────────┘
6.5.1.3低氧血症分级
正常学po2为13.3 kPa---10.6 kPa(100 mmHg-80 mmHg);
轻度:po2为10.5 kPa-8.0 kPa(79 mmHg---60 mmHg);
中度沪po2为7.9 kPa^-5.3 kPa(59 mmHg-40 mmHg);
重度:po2 <5.3 kPa(<40 mmHg)。
6.5.2活动性肺结核病诊断要点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应根据胸部X射线片、痰涂片、痰结核杆菌培养和相关临床表现作出判断。
6.5.2.1涂阳肺结核诊断
符合以下三项之一者:
a)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阳性2次;
b)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且胸片显示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
C)直接痰涂片镜检抗酸杆菌1次阳性加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1次。
6.5.2.2涂阴肺结核的判定
直接痰涂片检查三次均阴性者,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a)有典型肺结核临床症状和胸部X线表现;
b)支气管或肺部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性改变。
此外,结核菌素(PPD 5IU)皮肤试验反应)15
mm或有丘疹水疱;血清抗结核抗体阳性;痰结核分枝杆菌PCR加探针检测阳性以及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结核病变等可作为参考指标。
6.5.3心功能不全
6.5.3.1一级心功能不全能胜任一般日常劳动,但稍重体力劳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
6.5.3.2二级心功能不全普通日常活动即有心悸、气急等症状,休息时消失。
6.5.3.3三级心功能不全任何活动均可引起明显心悸、气急等症状,甚至卧床休息仍有症状。
6.5.4中毒性肾病肾小管功能障碍为中毒性肾病的特征性表现。
6.5.4.1轻度中毒性肾病
a)近曲小管损伤:尿几微球蛋白持续>1000 ug/g肌酐,可见葡萄糖尿和氨基酸尿,尿钠排出增加,临床症状不明显;
b)远曲小管损伤:肾脏浓缩功能降低,尿液稀释(尿渗透压持续<350 mOsm/kg&26;Hz O),尿液碱化(尿液pH持续>6.2)。
6.5.4.2重度中毒性肾病
除上述表现外,尚可波及肾小球,引起白蛋白尿(持续>150 mg/24 h),甚至肾功能不全。
6.5.5肾功能不全
6.5.5.1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血肌配浓度为450 umol/L -707 vmol/L(5 mg/dL-8
mg/dL),血尿素氮浓度>21.4 mmol/L(60 mg/dL),常伴有酸中毒及严重尿毒症临床症象。
6.5.5.2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配清除率25 mL/min-49 mL/min,血肌酐浓度>177 t,mol/L(2 mg/dL),但<450
Pmol/L(5 mg/dL),无明显临床症状,可有轻度贫血、夜尿、多尿。
6.5.5.3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降低至正常的5O%(50 mL/min-70 mL/min),血肌酐及血尿素氮水平正常,通常无明显临床症状。
6.5.6中毒性血液病诊断分级
6.5.6.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恶化期
a)临床:发病急,贫血呈进行性加剧,常伴严重感染,内脏出血;
b)血象:除血红蛋白下降较快外,须具备下列三项中之二项:
1)网织红细胞<1%,含量<15X109/L;
2)白细胞明显减少,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X109 /L;
3)血小板<20X109/L。
c)骨髓象
1)多部位增生减低,三系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增多。如增生活跃须有淋巴细胞增多;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口
6.5.6.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a)临床:发病慢,贫血,感染,出血均较轻。
b)血象:血红蛋白下降速度较慢,网织红细胞、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及血小板值常较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为高。
c)骨髓象
1)三系或二系减少,至少一个部位增生不良,如增生良好,红系中常有晚幼红(炭核)比例增多,巨核细胞明显减少。
2)骨髓小粒中非造血细胞及脂肪细胞增多。
6.5.6.3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须具备以下条件:
a)骨髓至少两系呈病态造血;
b)外周血一系、二系或全血细胞减少,偶可见白细胞增多,可见有核红细胞或巨大红细胞或其他
病态造血现象;
c)除外其他引起病态造血的疾病。
6.5.6.4贫血
重度贫血:血红蛋白含量(Hb)<60g/L,红细胞含量(RBC) <2.5×10的12次方/L;
轻度贫血:成年男性Hb<120g/L,
RBC<4.5×10的12次方/L及红细胞比积(HCT)<0.42,成年女性Hb<11g/L,RBC<4.0×10的12次方/L及HCT<0.37。
6.5.6.5粒细胞缺乏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0.5×10的9次方/L。
6.5.6.6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中性粒细胞含量低于2.O×10的9次方/L。
6.5.6.7白细胞减少症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低于4.0×10的9次方/L。
6.5.6.8血小板减少症
外周血液血小板计数<8×10的10次方/L,称血小板减少症,当<4×10的10次方/L以下时,则有出血危险。
6.5.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贫血和出血症状消失,血红蛋白含量:男不低于120g/L,女不低于100g/L;白细胞含量4×10的9次方/L左右;血小板含量达8×10的10次方/L;3个月内不输血,随访1年以上无复发者。
6.5.8急性白血病完全缓解
a)骨髓象:原粒细胞I型  II型(原单+幼稚单核细胞或原淋十幼稚淋巴细胞≤5%,红细胞及巨核细胞系正常。
M2b型:原粒I型+II型≤5%,中性中幼粒细胞比例在正常范围。
M3型:原粒+早幼粒≤5%。
M4型:原粒I型、II型+原红及幼单细胞≤5吓。
M6型:原粒I、II型≤5%,原红+幼红以及红细胞比例基本正常。
M7型:粒、红二系比例正常,原巨+幼稚巨核细胞基本消失。
b)血象:男Hb含量≥100
g/L或女Hb含量≥90g/L;中性粒细胞含量≥1.5×10的9次方/L;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外周血分类无白血病细胞。
c)临床无白血病浸润所致的症状和体征,生活正常或接近正常。
6.5.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a)临床:无贫血、出血、感染及白血病细胞浸润表现。
b)血象:Hb含量>100g/L,白细胞总数(WBC)<10×10的9次方/L,分类无幼稚细胞,血小板含量10×10的10次方/L~40 X
10的10次方/L。
c)骨髓象:正常。
6.5.10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完全缓解
外周血白细胞含量毛10×10的9次方/1,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40%),骨髓淋巴细胞比例正常(或<30%)临床症状消失,受累淋巴结和肝脾回缩至正常。
6.5.11慢性中毒性肝病诊断分级
6.5.11.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出现乏力、食欲减退、恶心、上腹饱胀或肝区疼痛等症状,肝脏肿大,质软或柔韧,有压痛;常规肝功能试验或复筛肝功能试验异常。
6.5.11.2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症状较严重,肝脏有逐步缓慢性肿大或质地有变硬趋向,伴有明显压痛。
b)乏力及胃肠道症状较明显,血清转氨酶活性、γ—谷氨酞转肽酶或γ—球蛋白等反复异常或持续升高。
c)具有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临床表现,伴有脾脏肿大。
6.5.11.3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有下述表现之一者:
a)肝硬化;
b)伴有较明显的肾脏损害;
c)在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的基础上,出现白蛋白持续降低及凝血机制紊乱。
6.5.12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6.5.12.1功能明显减退
a)乏力,消瘦,皮肤、黏膜色素沉着,白癜,血压降低,食欲不振;
b) 24 h尿中17-羟类固醇<4 mg, 17-酮类固醇<10 mg;
c)血浆皮质醇含量早上8时<9 mg/100 mL,下午4时,<3 mg/100 mL;
d)尿中皮质醇<5 mg/24 h。
6.5.12.2功能轻度减退
a)具有6.5.12.1 b) 、c)两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6.5.13免疫功能减低
6.5.13.1功能明显减低
a)表现为易于感染,全身抵抗力下降;
b)体液免疫(各类免疫球蛋白)及细胞免疫(淋巴细胞亚群测定及周围血白细胞总数和分类)功能减退。
6.5.13.2功能轻度减低
a)具有6.5.13.lb)项;
b)无典型临床症状。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1智能损伤
a)症状标准
1)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2)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3)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4)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5)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人格改变等;
6)无意识障碍。
b)严重标准
日常生活或社会功能受损。
c)病程标准
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6个月。
A.2特殊类型意识障碍

意识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如持续性植物状态、去皮层状态、动作不能性缄默等常常长期存在,久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评为最重级。
A.3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
a)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工伤、职业病的存在;
b)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工伤、职业病的发生相一致;
c)精神障碍应随着工伤、职业病的改善和缓解而恢复正常;
d)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有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病史)。
A.4继发于工伤或职业病的癫痫
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或证明有癫痛的临床表现,脑电图显示异常,方可诊断。
A.5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他较少单独出现。
A.6创伤性骨关节炎(骨质增生)评定时的年龄界定
年龄大于50岁者的骨关节炎是否确定为创伤性骨关节炎应慎重,因为普通人50岁以后骨性关节炎发病率已明显增高。故评残时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A.7女性面部毁容年龄界定
40周岁以下的女职工发生面部毁容,含单项鼻缺损、颌面部缺损(不包括耳廓缺损)和面瘫,按其伤残等级晋一级。晋级后之新等级不因年龄增长而变动。
A.8视力减弱补偿率

视力减弱补偿率是眼科致残评级依据之一。从表A.1中提示,双眼视力等于。.8,其补偿率为0,而当一眼视力<0.05,另一眼视力等于0.05时,其补偿率为百分之一百。余可类推。

表A.1视力减弱补偿率%
      左眼

      右眼
      6/6 5/6 6/9 5/9 6/126/186/246/366/604/603/60
      1-0.9 0.8 0.6 0.6 0.5 0.4 0.3 0,2 0.15 0.1 1/151/20G1/20
      6/6 1-0.9 0 0 2 3 4 6 9 12 16 20 23 25 27
      5/6 0.8 0 0 3 4 5 7 10 14 18 22 24 26 28
      6/9 0.7 2 3 4 5 6 8 12 16 20 24 26 28 30
      5/9 0.6 3 4 5 6 7 10 14 19 22 26 29 32 35
      6/120.5 4 5 6 7 8 12 17 22 25 28 32 36 40
      6/180.4 6 7 8 10 12 16 20 25 28 31 35 40 45
      6/240.3 9 10 12 14 17 20 25 33 38 42 47 52 60
      6/360.2 12 14 16 19 22 25 33 47 55 60 67 75 80
      0.15 16 18 20 22 25 28 38 55 63 70 78 83 83
      6/600.1 20 22 24 26 28 31 42 60 70 80 80 90 95
      4/601/15 23 24 26 29 32 35 47 67 78 85 92 95 98
      3/601/20 25 26 28 32 36 40 52 75 83 90 95 98 100
      <1/20 27 28 30 35 40 45 608088 9598 100 100


A.9无晶体眼的视觉损伤程度评价

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眼晶体摘除,除了导致视力障碍外,还分别影响到患者视野及立体视觉功能,因此,对无晶体眼中心视力(矫正后)的有效值的计算要低于正常晶体眼。计算办法可根据无晶体眼的只数和无晶体眼分别进行视力最佳矫正(包括戴眼镜或接触镜和植人人工晶体)后,与正常晶体眼,依视力递减受损程度百分比进行比较来确定无晶体眼视觉障碍的程度,见表A.2,
表A.2无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视力
      无晶体眼中心视力有效值百分比
      晶体眼单眼无晶体双眼无晶体
      1 .2 100 50 75
      1.0 100 50 75
      0.8 95 47 71
      0.6 90 45 67
      0. 585 42 64
      0.4 75 37 56
      0. 365 32 49
      0.2560 30 45
      0.2050 25 37
      0.1540 20 30
      0.1230 22
      0.1 20


A.10面神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核上性)和外周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外周性(核下性)病变。
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的五个分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a)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b)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c)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神经颧枝损伤或下领枝损伤或颖枝和颊枝损伤者。
A.11脾切除年龄界定
脾外伤全切除术评残时,青年指年龄在35岁以下者,成人指年龄在35岁以上者。
A.12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3 kPa,舒张压)12.7 kPa)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A.13非职业病内科疾病的评残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在经治疗于停工留薪期满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附录B中表B.1-表B.5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A.14疲痕诊断界定
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瘫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瘫痕或疤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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