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金华律师

楼慧强,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主任,知名刑事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信访接待律师。专注于刑事、刑民交叉、合同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670号
电话:  13566772911 
咨询请直接拔打电话,来访前请电话预约时间
为救人没保护现场,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季节是个体运输户,经常外出送货。2012年5月某日,季节驾车前往临县送货,途经某村村口时,适逢该村村民麻团横穿马路。由于麻团出现得十分突然,季节刹车不及,将其撞倒。季节当即将麻团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在慌乱中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保护现场。后经公安机关勘查,由于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场遭到破坏,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季节提出,麻团在横穿公路时没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而是突然加速通过,导致自己刹车不及,造成交通事故。麻团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自己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应当减轻责任。
  麻团提出,交通事故是由于季节车速过快造成的,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当由季节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在本起交通事故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季节为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未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现场,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同时,当事人双方对事故成因又存在争议。但由于现场已经遭到破坏,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故成因均无法通过现场勘查得到证实。而保护现场又是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季节作为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对自己的疏忽承担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麻团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季节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考虑到季节是为了抢救伤者而未能有效保护现场,并非有意破坏现场,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

  • 浙江法院网
  • 最高人民法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浙江检察网